除了普通法的特點,還有壹點就是美國是壹個地方高度自治的國家。在那裏的很多法律領域,幾乎聯邦政府管不了州,州管不了縣,縣可能管不了鎮。下級行政區劃大多以“自願加入”的方式加入上級,而“自願加入”的前提是允許我有高度的自主權。所以有時候成文法中會有很多歷史悠久的古怪條款。但在美國,有壹件事從上到下都很重要,那就是“憲法”:如果妳想加入美國的任何壹個行政區劃,除非是印第安保留地,否則妳必須宣誓效忠,擁護憲法。所以任何奇妙的法律,只要被宣布違反憲法,就會被視為無效,然後就沒有人去執行和援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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