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獨立行使赦免聯邦管轄範圍內死囚的權利。
但各州憲法規定了死刑犯的赦免程序,州長在赦免中的權力和地位也不盡相同:有14個州憲法規定州長獨立行使死刑犯的赦免權。八個州的憲法規定,州長在赦免死囚之前必須征求赦免咨詢機構的意見。10個州的憲法規定,州長只有收到赦免機構的建議才能被赦免,但建議對州長沒有約束力,州長可以接受、修改或拒絕該機構的建議。根據六個州的憲法,死囚只能由專門的赦免機構赦免,其中:三個州的州長不是這個機構的成員;其他三個州的州長必須是特別赦免機構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