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的保密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有競業限制條款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保密協議壹般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協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