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緩和日益緊張的勞資關系,羅斯福政府和國會在6月1935日通過的《國家工業復興法》中增加了第7條第1款,即確定勞工組織權和集體談判權,禁止童工,規定最低工資和最高工作時間。7月5日,國會通過了《勞資關系法》,不僅重申了國家工業復興中的勞資關系條款,還宣布資本家組織的工會為非法,從而保障了雇員選擇自己的代表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1938年6月25日,羅斯福政府頒布了《公平勞動標準法案》,規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40美分,每周最高工作時間為40小時,加班工資加倍,禁止雇用童工的企業進行洲際貿易。
上一篇: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下一篇:民法典關於土地流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