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選擇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