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美國憲法監督制度並不是在美國聯邦憲法制定之初就建立起來的。在美國聯邦憲法中,沒有固定的違憲審查制度,也沒有關於憲法解釋的規定。現代意義上的美國憲法監督制度是通過馬伯裏訴麥迪遜案在司法實踐中確立的,它將憲法解釋權與違憲審查權結合起來,創造了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
美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屬於司法監督制度(司法審查制度),是普通法院依據司法原則,通過司法程序對作為審理各類案件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的監督制度。這種違憲審查制度由美國首創,主要為近代壹些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如美國、日本、印度、加拿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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