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與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保持壹致,最高人民法院將國內仲裁的執行上升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辦理。
補充:國內仲裁案件當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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