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在保全期間,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1)保存錯誤;(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