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壹)交易價格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