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罪犯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保證書。
第二十三條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擔保人擅自離開住宅區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為被保障人的治療、護理、復查和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協助擔保人履行定期審查條件,並按規定向執行機關報告;
(五)保證人保外就醫消失,或者保證人死亡的,應當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