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以特許經營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於違反區域保護的,可以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有證據證明加盟總部存在欺詐行為,也可以保留證據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