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捐贈資產和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七條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