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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的法人變更

法律分析:(1)民辦學校在申請變更民事主體資格前,應當告知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無異議的,民辦學校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二)民辦學校向我局提交的申請變更民事主體資格的全部材料。

(三)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我局將向其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並在網上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是依法發起設立民辦學校或者經審批取得相應資格的主體。可以是社會團體,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據章程享有權利,履行組織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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