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七條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實施,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