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兵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軍事訓練期間,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動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
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民兵幹部在軍事訓練期間,由原單位支付工資和獎金,原福利待遇不變;其夥食補助費和往返差旅費由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有關項目中開支。
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民兵活動,由所在單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