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失蹤多年,妻子劉生活艱難。她想和王結婚,於是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2009年9月30日,A縣人民法院B派出的法庭受理此案,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林法官是唯壹審理此案的法官,並負責親自做筆錄。庭審中,趙回家發現妻子另有新歡,欲離婚。庭審中,劉提出對趙失蹤期間所得財物進行分割。人民法院經審理,當庭作出判決,準許劉與趙離婚,但對趙失蹤期間所得的財產不予分割。2010,1,10,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判決書,判決書加蓋了人民法院的印章。上訴期間,劉提出上訴。
人民法院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本案中簡易程序的哪些方面與法律不符?
劉在訴訟過程中主張分割趙失蹤期間所得財產,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審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假設案件發回重審,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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