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本條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鄉(鎮)村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平等並不意味著法律對它們的規制和調整沒有區別。由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和處分與國家農業政策密切相關,且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眾多,因此必須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進行適當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壹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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