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如果用機器來執行司法,可能會出現兩個極端。壹方面,機械執法必須非常嚴格細致,因為機械沒有主觀能動性,完全可以按照指令和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對於維護法律的權威意義重大,可以充分實現守法的重要環節。另壹方面,由於機械執法缺乏主觀能動性,即對某些事物的更深層次的判斷,會執行壹些錯誤的法律判決,導致更多的冤假錯案,無法及時糾正。也就是說,機械司法各有利弊。不能單從某壹方面來判斷它的優劣,要從綜合的角度,結合具體案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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