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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21條規定了變更姓名。

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名字。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自2021 1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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