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同時給予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