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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6條關於放縱風險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對《民法典》規定的放縱危險制度的理解:放縱危險是指被害人明知行為中存在危險而自願參與,從而在實現危險時免除行為人侵權責任的壹種制度。壹般情況下,其他參與者因其行為受到損害的,其他參與者不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受害者必須意識到參加文化和體育活動的風險。這種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不確定是否會產生損害結果。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76條自願參加某些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因其行為受到損害而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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