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都是律師,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要執業三年以上,資歷不老。《律師法》第十五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具備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972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民法典》第973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