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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5條的原文和解釋

法律分析:

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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