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管人可以變更。財產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保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保管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四條* * *財產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保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保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