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抵押擔保的期限應當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應當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