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6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的效力。根據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合法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來代替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 *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