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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格式條款的規定與理解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在公平原則下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該格式條款的,則該條款有效。格式條款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無效:1,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2.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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