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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供暖的規定嗎?

法律分析:《民法》禁止物業服務提供者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要求繳納物業費。業主因物業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拒交物業費,因停水停電被物業催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四十八條第壹款是供電人向用戶供電,用戶支付電費的合同。向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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