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壹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1082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夫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