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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

法律分析:民事公益訴訟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主體(原告)突破了民事訴訟法對原告主體的壹般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合法的,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權利要求;(三)有損害公眾利益的初步證明;(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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