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職務侵權的相關規定是,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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