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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為:合同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相關組織申請調解;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同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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