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專用賬戶、印鑒、存款等形式指定其款項後,就會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這筆錢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8條。
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