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破壞生態環境的處罰為:1,恢復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損失的賠償;2.對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4、補償汙染清除、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賠償防止損害和擴大的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5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損害發生到修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