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定如下:
1.買賣合同是典型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