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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電梯費征收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規定,小區電梯收益的廣告費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的電梯屬於業主的公物,物業沒有產權。只對業主乘坐電梯的安全和電梯的正常運行管理負責。業主擁有小區電梯的使用權,收益扣除合理的廣告費用後應歸業主所有。

法律客觀性:

關於調整住宅電梯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按家庭人數收費:每人每月最高10元;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0.3元;12層及以上高層住宅電梯: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18層是高層還是小高層、多層、小高層、非住宅電梯:收費標準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無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可簽訂協議,按雙方協商同意的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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