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該承諾壹般可以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但是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承諾,該承諾有效。
第壹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思。
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