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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是:居住用地使用權為70年,工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使用權為50年,娛樂用地使用權為40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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