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八十九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合並或者分立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