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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退夥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原則上應該允許。但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其退夥的原因和理由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其賠償責任。該條雖未明確使用“聲明退夥”這壹概念,但實際上隱含了允許合夥人聲明退夥的規定,可惜對其具體適用條件並無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七條合夥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這裏說的退出,其實就是聲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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