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夫妻雙方* * *共同簽署或者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394條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就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