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則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物優先受償。該條款將抵押條款的禁止性規定變為限制性規定,明確了抵押條款的法律後果: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被擔保人與保證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依法只能由債權人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1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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