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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隱名股東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壹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即即使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不壹致,也應推定權利外觀真實有效,以保證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因此,上述規定中的“第三人”和“善意相對人”是指基於對登記外觀的信賴而做出交易決定的第三人。可以外化為匿名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壹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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