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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抵押前登記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規定,需要抵押登記的抵押財產未辦理的,不得行使抵押權,需要抵押登記的抵押財產未依法辦理的,可以行使抵押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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