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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連帶保證責任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轉讓的,保證人對轉讓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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