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
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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