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體系,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對法律進行分類。
3.大陸法系是19世紀初以古羅馬法和《法國民法典》傳統為基礎的各國法律的總稱。
4.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基礎的所有國家法律的總稱。也稱英國法系和普通法系。
5.法律移植是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壹部分甚至大部分是從另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引進的現象。
6.法律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法律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意誌對法律進行的基本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