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2)進入、拍照、偷窺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隱私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
(五)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