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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土地租賃期限

法律解析:土地租賃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土地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九條租賃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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