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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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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如果沒有說明格式條款無效。

明確解釋的法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的批復規定,“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時,不僅應當提醒投保人註意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而且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說明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使投保人明白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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